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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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品種申請權不得為質權之標的。
- 2.以品種權為標的設定質權者,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質權人不得實施該品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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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 7 條的具體內容和相關的範例。
立法沿革 2 版
(0771117 制定)
未經核准命名登記之新品種,不得推廣及銷售。但本法施行前已推廣、銷售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未經命名登記之新品種限制不得推廣及銷售,避免未經性狀檢定產生弊病。但為兼顧實情,爰加規定本法施行前已推廣銷售者,不在此限。
(0930330 全文修正)
品種申請權不得為質權之標的。 以品種權為標的設定質權者,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質權人不得實施該品種權。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專利法第六條,定義品種權之設質相關條件。
- 質權名詞
(0771117 制定)
未經命名登記之新品種限制不得推廣及銷售,避免未經性狀檢定產生弊病。但為兼顧實情,爰加規定本法施行前已推廣銷售者,不在此限。
(0930330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專利法第六條,定義品種權之設質相關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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