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第 9 條
- 1.受僱人於非職務上育成品種,或發現並開發品種者,取得其品種之申請權及品種權。但品種係利用僱用人之資源或經驗者,僱用人得於支付合理報酬後,於該事業利用其品種。
- 2.受僱人完成非職務上之品種,應以書面通知僱用人;必要時,受僱人並應告知育成或發現並開發之過程。
- 3.僱用人於前項書面通知到達後六個月內,未向受僱人為反對之表示者,不得主張該品種為職務上所完成之品種。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9條,受僱人在非職務上育成品種或發現並開發品種,擁有申請權和品種權。但如果品種是利用僱用人的資源或經驗育成的,僱用人在支付合理報酬後可以利用該品種。 在受僱人完成非職務上的品種後,應以書面通知僱用人,並在必要時告知育成或發現並開發的過程。 如果僱用人收到受僱人的書面通知後六個月內沒有反對的表示,則不能主張該品種是職務上完成的品種。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農業研究員在非職務時間育成了一種新的玉米品種,則根據該條款,他擁有申請權和品種權。但如果他在研發過程中使用了研究所的資源和設施,研究所可以在支付合理報酬後利用該品種。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