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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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9條,受僱人在非職務上育成品種或發現並開發品種,擁有申請權和品種權。但如果品種是利用僱用人的資源或經驗育成的,僱用人在支付合理報酬後可以利用該品種。 在受僱人完成非職務上的品種後,應以書面通知僱用人,並在必要時告知育成或發現並開發的過程。 如果僱用人收到受僱人的書面通知後六個月內沒有反對的表示,則不能主張該品種是職務上完成的品種。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農業研究員在非職務時間育成了一種新的玉米品種,則根據該條款,他擁有申請權和品種權。但如果他在研發過程中使用了研究所的資源和設施,研究所可以在支付合理報酬後利用該品種。
立法沿革 2 版
(0771117 制定)
申請新品種登記,應具申請書,載明左列事項,並檢附有關書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之: 一、申請人之姓名、住、居所,如係法人或團體者,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代表人或管理人之姓名、住、居所。 二、申請登記之類別。 三、新品種種類。 四、新品種名稱。 五、新品種來源。 六、新品種特性。 七、育成或發現經過。 八、栽培試驗報告。 九、栽培應注意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前項之申請,必要時得令申請人提供新品種性狀檢定所需之材料。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申請新品種登記應記載之事項。 二、為辨別及判定新品種是否具備其特性,爰於第二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令申請人提供種苗作性狀檢定。
(0930330 全文修正)
受僱人於非職務上育成品種,或發現並開發品種者,取得其品種之申請權及品種權。但品種係利用僱用人之資源或經驗者,僱用人得於支付合理報酬後,於該事業利用其品種。 受僱人完成非職務上之品種,應以書面通知僱用人;必要時,受僱人並應告知育成或發現並開發之過程。 僱用人於前項書面通知到達後六個月內,未向受僱人為反對之表示者,不得主張該品種為職務上所完成之品種。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專利法第八條之規定,明定受雇人於非職務上所完成之品種,其申請權與品種權之歸屬。
- 受僱人名詞
- 非名詞
- 報酬名詞
一、第一項規定申請新品種登記應記載之事項。 二、為辨別及判定新品種是否具備其特性,爰於第二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令申請人提供種苗作性狀檢定。
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專利法第八條之規定,明定受雇人於非職務上所完成之品種,其申請權與品種權之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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