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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苗業者應具備條件及設備標準 第 3 條

申請種苗業者登記,應載明之經營種類如下: 一、育種。 二、種子、苗木繁殖。 三、種子、苗木輸出。 四、種子、苗木輸入。 五、種子、苗木銷售。 六、基因轉殖植物種苗之繁殖、輸出入或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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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令「種苗業者登記辦法」第3條,種苗業者在申請登記時需要載明經營種類,包括育種、種子、苗木繁殖、輸出、輸入、銷售,以及基因轉殖植物種苗的繁殖、輸出入或銷售。這表示種苗業者在進行相應營業活動時,需要明確地向相關單位登記及說明營業項目。 根據教授所提供的參考資料,「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3條有明文規定了農業設施的種類,其中包括農作產銷設施的相關規定。這項法令和參考資料之間有相關性,可以作為法規論述時的參考依據。 以上為有關種苗業者應具備條件及設備標準第 3 條的法規解釋及相關參考資料之分析。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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