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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施行細則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繼承、受讓品種申請權或品種權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之: 一、繼承:死亡及繼承證明文件。 二、受讓:讓與契約書或讓與人出具之證明文件。公司因併購而承受者,其併購之證明文件。
  2. 前項繼承或受讓為品種權者,應提出品種權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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