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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施行細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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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本法第四條規定公告之植物種類,利害關係人得敘明下列事項,向中央主管機關建議公告: 一、建議人之姓名、住、居所。如係法人或團體者,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其代表人或管理人之姓名、聯絡電話。 二、植物種類及其學名。 三、建議公告之理由。 四、該植物種類主要栽培品種之性狀表。 五、繁殖方法。 六、栽培方法。 七、建議人之簽名或蓋章。 八、提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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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未依本法第四條規定公告之植物種類,利害關係人得敘明下列事項,向中央主管機關建議公告: 一、建議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施行細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