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施行細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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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本法第四條規定公告之植物種類,利害關係人得敘明下列事項,向中央主管機關建議公告: 一、建議人之姓名、住、居所。如係法人或團體者,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其代表人或管理人之姓名、聯絡電話。 二、植物種類及其學名。 三、建議公告之理由。 四、該植物種類主要栽培品種之性狀表。 五、繁殖方法。 六、栽培方法。 七、建議人之簽名或蓋章。 八、提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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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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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條文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居所名詞
- 法人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第 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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