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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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種權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植物種類、學名及品種名稱。 二、申請人之國籍、姓名、住、居所。如係法人或團體者,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其代表人或管理人之姓名、住、居所、聯絡電話。 三、育種者之姓名、住、居所。 四、有委任代理人者,其代理人之姓名、住、居所、聯絡電話。 五、聲明事項。 六、檢附之文件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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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施行細則》第9條的規定,品種權申請書應載明植物種類、學名及品種名稱、申請人的國籍、姓名、住、居所,育種者的姓名、住、居所,有委任代理人者的相關資訊,聲明事項以及檢附的文件清單。這些資訊都是申請植物品種權時需要提供的基本資料。 舉例來說,根據法規需要提供育種者的姓名、住、居所,這在實際案例中可能是指植物的原始育種者,可以在申請書中清楚說明。同時,申請人的國籍、姓名、住、居所的資訊也需要清楚列舉,以確保品種權的合法性。這些都是在申請植物品種權時需要遵循的相關規定。
- 居所名詞
- 法人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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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