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施行細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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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品種權主張下列事項者,應於申請時聲明之: 一、未超過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所定期間。 二、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主張優先權者,應載明第一次申請品種權之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申請案號及申請日。 三、不予公開之營業秘密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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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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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條第一項條文
- 第十二條第二項條文
- 第十七條條文
- 營業秘密名詞
-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第 12 條條文
-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第 14 條條文
-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第 1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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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