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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市場交易法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不善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命其改善、整頓;必要時,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命其改組、依法合併或廢止其經營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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