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不善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命其改善、整頓;必要時,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命其改組、依法合併或廢止其經營許可證。
從提供的資料來看,目前缺少有關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31條的相關信息,因此無法對此條進行釋義和範例論述。建議查閱具體的法律文件以獲取相關信息。
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不善者,省(市)主管機關得命其改善、整頓;必要時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命其改組,依法合併或撤銷其經營許可證。
立法理由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不善,如發生重大虧損者,為促其經營步上軌道並保護大眾利益,爰明定省(市)主管機關得命其採取必要改善、整頓、改組、合併措施,或撤銷經營許可證。
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不善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命其改善、整頓;必要時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命其改組、依法合併或撤銷其經營許可證。
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將市場經營不善者,修正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命其改善、整頓;必要時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命其改組、依法合併或撤銷其經營許可證。
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不善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命其改善、整頓;必要時,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命其改組、依法合併或廢止其經營許可證。
立法理由配合行政程序法之用語,將市場經營不善者,必要時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命其改組、依法合併或「撤銷」其經營許可證之撤銷,修正為「廢止」。
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不善,如發生重大虧損者,為促其經營步上軌道並保護大眾利益,爰明定省(市)主管機關得命其採取必要改善、整頓、改組、合併措施,或撤銷經營許可證。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將市場經營不善者,修正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命其改善、整頓;必要時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命其改組、依法合併或撤銷其經營許可證。
配合行政程序法之用語,將市場經營不善者,必要時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命其改組、依法合併或「撤銷」其經營許可證之撤銷,修正為「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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