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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市場交易法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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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不善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命其改善、整頓;必要時,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命其改組、依法合併或廢止其經營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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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提供的資料來看,目前缺少有關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31條的相關信息,因此無法對此條進行釋義和範例論述。建議查閱具體的法律文件以獲取相關信息。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700724 制定)

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不善者,省(市)主管機關得命其改善、整頓;必要時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命其改組,依法合併或撤銷其經營許可證。

立法理由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不善,如發生重大虧損者,為促其經營步上軌道並保護大眾利益,爰明定省(市)主管機關得命其採取必要改善、整頓、改組、合併措施,或撤銷經營許可證。

(0890502 修正)

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不善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命其改善、整頓;必要時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命其改組、依法合併或撤銷其經營許可證。

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將市場經營不善者,修正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命其改善、整頓;必要時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命其改組、依法合併或撤銷其經營許可證。

(0910524 修正)

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不善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命其改善、整頓;必要時,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命其改組、依法合併或廢止其經營許可證。

立法理由配合行政程序法之用語,將市場經營不善者,必要時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命其改組、依法合併或「撤銷」其經營許可證之撤銷,修正為「廢止」。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0700724 制定)

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不善,如發生重大虧損者,為促其經營步上軌道並保護大眾利益,爰明定省(市)主管機關得命其採取必要改善、整頓、改組、合併措施,或撤銷經營許可證。

(0890502 修正)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將市場經營不善者,修正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命其改善、整頓;必要時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命其改組、依法合併或撤銷其經營許可證。

(0910524 修正)

配合行政程序法之用語,將市場經營不善者,必要時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命其改組、依法合併或「撤銷」其經營許可證之撤銷,修正為「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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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市場交易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 31 條規定:「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不善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命其改善、整頓;必要時,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命…」(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 3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