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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市場交易法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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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其領有許可證者,並得廢止許可證︰ 一、違反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者。 二、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者。 三、將販運商許可證、承銷人許可證供他人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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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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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700724 制定)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一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其領有許可證者並得撤銷許可證:   一、違反第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者。   二、違反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者。   三、將販運商許可證、承銷人許可證供他人使用者。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發布之命令者。

立法理由本條明定對未依規定備置交易資料者,第一次批發交易未依規定在當地農產品批發市場為之者,將販運許可證、承銷許可證供他人使用者,違反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發布之命令者之處罰規定。

(0910524 修正)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其領有許可證者,並得廢止許可證︰     一、違反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者。     二、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者。     三、將販運商許可證、承銷人許可證供他人使用者。

立法理由一、配合行政程序法之用語,將序言所定「撤銷」修正為「廢止」。   二、斟酌目前農民團體經營狀況,將罰鍰之金額酌予提高,並依現行法律體例,將處罰鍰單位由「銀元」修正為「新臺幣」。   三、原條文第一款、第二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四、原條文第四款有關處罰之構成要件規定不明確,爰予刪除,俾符合司法院釋字第三一三號解釋意旨。

(0700724 制定)

本條明定對未依規定備置交易資料者,第一次批發交易未依規定在當地農產品批發市場為之者,將販運許可證、承銷許可證供他人使用者,違反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發布之命令者之處罰規定。

(0910524 修正)

一、配合行政程序法之用語,將序言所定「撤銷」修正為「廢止」。   二、斟酌目前農民團體經營狀況,將罰鍰之金額酌予提高,並依現行法律體例,將處罰鍰單位由「銀元」修正為「新臺幣」。   三、原條文第一款、第二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四、原條文第四款有關處罰之構成要件規定不明確,爰予刪除,俾符合司法院釋字第三一三號解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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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市場交易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 37 條規定:「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其領有許可證者,並得廢止許可證︰ 一、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 3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