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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市場交易法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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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九條或第三十二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其領有許可證者,並得廢止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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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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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700724 制定)

違反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二條之規定者,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其領有許可證者並得撤銷許可證。

立法理由本條明定對供應人兼營承銷人,未領販運許可證而向生產者購買農產品,未攜帶販運許可證,或對未經登記領證而經營零售市場時之處罰規定。

(0910524 修正)

違反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九條或第三十二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其領有許可證者,並得廢止許可證。

立法理由一、配合行政程序法之用語,將「撤銷」修正為「廢止」。   二、增列對違反第二十九條,即批發市場兼營其他業務,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業務及會計未各自獨立等規定之處罰。   三、斟酌目前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狀況,將罰鍰之金額酌予提高,並依現行法律體例,將處罰鍰之單位,由「銀元」修正為「新臺幣」。

(0700724 制定)

本條明定對供應人兼營承銷人,未領販運許可證而向生產者購買農產品,未攜帶販運許可證,或對未經登記領證而經營零售市場時之處罰規定。

(0910524 修正)

一、配合行政程序法之用語,將「撤銷」修正為「廢止」。   二、增列對違反第二十九條,即批發市場兼營其他業務,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業務及會計未各自獨立等規定之處罰。   三、斟酌目前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狀況,將罰鍰之金額酌予提高,並依現行法律體例,將處罰鍰之單位,由「銀元」修正為「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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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市場交易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 36 條規定:「違反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九條或第三十二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 3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