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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條第一款指定農產品時,並得就其農產品批發市場之設立原則、業務項目及有關事項併予指定公告之。
  2. 本法第三條第二款所稱農產品交易,指農產品批發及零批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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