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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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六條所稱農產品之交易,包括農產品自生產至消費過程中之批發、零批及零售交易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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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农产品市场交易法施行细则》第3条,本法第6条中所提及的农产品交易,包括了从生产到消费过程中的批发、零售和零售交易。根据台湾地方法律,农产品市场的交易范围包括批发、零售和零售交易的过程。例如,根据法條,《农产品市场交易法第 11 條》指出農民或農民團體辦理農產品共同運銷,出售其農產品,免徵印花稅及營業稅。这个规定免除了农产品的印花税和营业税。
- 第六條條文
- 農產品市場交易法 第 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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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