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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施行細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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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六條所稱農產品之交易,包括農產品自生產至消費過程中之批發、零批及零售交易在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农产品市场交易法施行细则》第3条,本法第6条中所提及的农产品交易,包括了从生产到消费过程中的批发、零售和零售交易。根据台湾地方法律,农产品市场的交易范围包括批发、零售和零售交易的过程。例如,根据法條,《农产品市场交易法第 11 條》指出農民或農民團體辦理農產品共同運銷,出售其農產品,免徵印花稅及營業稅。这个规定免除了农产品的印花税和营业税。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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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施行細則第 3 條規定:「本法第六條所稱農產品之交易,包括農產品自生產至消費過程中之批發、零批及零售交易在內。」(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施行細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