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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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六條所稱壟斷、操縱價格,指單獨或聯合以購存過量之農產品或以不正當之交易運作,妨害市場供需平衡或合理價格形成而言。所稱變更質量,指對農產品灌注液體、摻入異物或農產品本身與包裝標示不符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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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上述法規來看,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施行細則第四條中提到的壟斷和操縱價格的定義,指的是在購買或販售過量的農產品,或者使用不當的交易手段,來妨礙市場供需的平衡或者合理價格的形成。同時,該法條還提到了變更質量的定義,指的是對農產品進行灌注液體、摻入異物或者農產品本身與包裝標示不符。這些定義的目的在於保障農產品市場的正常運作和消費者權益。 參考資料:根據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相關解釋,例如,一個農產品批發商如果以不當手段收購大量農產品,導致市場供過於求,從而操縱價格,則屬於操縱價格的行為。另外,如果一個農產品製造商對產品進行不當的添加物,或者在包裝上標示不實,也符合變更質量的定義。
- 第六條條文
- 農產品市場交易法 第 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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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