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檢查及檢驗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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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派員執行檢查或檢驗時,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並說明目的。執行過程得照相、錄音或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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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主管機關派員執行檢查或檢驗時,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並說明目的。執行過程得照相、錄音或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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