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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檢查及檢驗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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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派員執行檢查或檢驗時,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並說明目的。執行過程得照相、錄音或錄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不知道。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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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檢查及檢驗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產品檢查及檢驗辦法第 3 條規定:「主管機關派員執行檢查或檢驗時,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並說明目的。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產品檢查及檢驗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