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檢查及檢驗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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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執行對農產品經營者之檢查或檢驗事項如下: 一、依本法第四條所定驗證制度之驗證基準等相關規定事項。 二、依本法第十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農產品使用驗證農產品標章之規定事項。 三、依本法第十一條所定農產品經驗證合格並以驗證農產品名義銷售者之應標示相關事項。 四、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三項所定農產品登錄溯源資訊及標示之規定事項。 五、其他依本法應檢查或檢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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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十二條第二項條文
- 第四條條文
- 第十條第二項條文
- 第十一條條文
- 第十六條第三項條文
-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 第 4 條條文
-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 第 10 條條文
-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 第 11 條條文
-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 第 12 條條文
-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 第 1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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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