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檢查及檢驗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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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執行檢查或檢驗,於必要時得對農產品抽樣,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抽樣應隨機為之,不得由農產品經營者指定。 二、農產品之抽樣方式及抽取數量如附件。但主管機關得依檢驗項目之需求,酌量予以增減,並以足供檢驗所需為限。 三、完成抽取之樣品,應會同農產品經營者之負責人或受檢人員簽名或蓋章封緘,封緘前、後應拍照存證。主管機關應當場核發取樣收據予受檢者,並留存副本備查。但以價購取樣者,免發給取樣收據。 四、所需樣品,得無償抽取之。但在販賣場所抽取之樣品應給付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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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抽樣應隨機為之,不得由農產品經營者指定。這表示主管機關在執行檢查或檢驗時,必須按照隨機的方式進行抽樣,而不是由農產品經營者自行指定。參考資料來自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 14 條,此條規定了有關抽樣的程序和方式,在執行檢查或檢驗時,必須遵守這些規定。 參考資料: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 14 條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30021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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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