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檢查及檢驗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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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執行農產品之檢查或檢驗作業時,應作成紀錄,農產品經營者之負責人或會同受檢人員,應於紀錄上簽名或蓋章;拒絕於紀錄上簽名或蓋章時,應記明其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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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主管機關執行農產品之檢查或檢驗作業時,應作成紀錄,農產品經營者之負責人或會同受檢人員,應於紀錄上簽名或蓋章;拒絕於紀錄上簽名或蓋章時,應記明其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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