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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糧業者管理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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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糧業者辦理公糧稻米之加工、撥付,應依分署通知為之。
  2. 2.公糧業者加工公糧之期別、品質規格、數量、包裝方式及供貨期限等事項,應依本會所定各撥售糧別之撥售及交接之相關規定,不得有擅自加工、變更、調換、遲延或阻撥之情事,並配合辦理驗收作業。
  3. 3.公糧稻米加工期間,農糧署、分署得視實際情形隨時派員稽查,加工稻米之品質經抽驗不合格者,公糧業者應依分署所定期限,重新加工調選至檢驗合格為止;其增加之各項費用及損耗,由公糧業者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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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糧業者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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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糧業者管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公糧業者辦理公糧稻米之加工、撥付,應依分署通知為之。公糧業者加工公糧之期別、品質規格、數量、包裝…」(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糧業者管理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