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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糧業者管理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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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糧業者收儲保管之公糧稻米,於保管期間所生之倉儲損耗,不得超過本會核定之倉儲損耗率,且其保管之糙米、白米所生倉儲損耗,應分別實報銷。
  2. 2.公糧業者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致保管期間有公糧品質或數量不合規定之情事者,公糧業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且該損耗不得列報倉儲損耗;公糧業者就損耗已依契約約定完成賠償,分署依其賠償數量及進倉時間重新核算損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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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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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核定名詞
  • 名詞
  • 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名詞
  • 損害賠償責任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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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糧業者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糧業者管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公糧業者收儲保管之公糧稻米,於保管期間所生之倉儲損耗,不得超過本會核定之倉儲損耗率,且其保管之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糧業者管理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