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農糧署及分署,得隨時稽查公糧業者所保管公糧稻米之數量、品質、衛生安全、倉儲管理及收儲公糧之倉庫環境。公糧業者應由負責人或指派專人配合辦理,並提供稽查作業所需工具,任何人均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根據公糧業者管理辦法第20條,本會、農糧署及分署有權隨時稽查公糧業者所保管公糧稻米的數量、品質、衛生安全、倉儲管理及收儲公糧的倉庫環境。公糧業者應由負責人或指派專人配合辦理,並提供稽查作業所需工具,任何人均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舉例來說,根據本文中的資料,南區糧管處委託被告之倉庫所存放之米糧係由南區糧管處撥款給農戶,屬於「公有財物」。這就是公糧業者管理辦法第20條所提到的稽查公糧業者所保管公糧稻米之數量、品質、衛生安全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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