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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糧業者管理辦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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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農糧署及分署,得隨時稽查公糧業者所保管公糧稻米之數量、品質、衛生安全、倉儲管理及收儲公糧之倉庫環境。公糧業者應由負責人或指派專人配合辦理,並提供稽查作業所需工具,任何人均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糧業者管理辦法第20條,本會、農糧署及分署有權隨時稽查公糧業者所保管公糧稻米的數量、品質、衛生安全、倉儲管理及收儲公糧的倉庫環境。公糧業者應由負責人或指派專人配合辦理,並提供稽查作業所需工具,任何人均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舉例來說,根據本文中的資料,南區糧管處委託被告之倉庫所存放之米糧係由南區糧管處撥款給農戶,屬於「公有財物」。這就是公糧業者管理辦法第20條所提到的稽查公糧業者所保管公糧稻米之數量、品質、衛生安全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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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糧業者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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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糧業者管理辦法第 20 條規定:「本會、農糧署及分署,得隨時稽查公糧業者所保管公糧稻米之數量、品質、衛生安全、倉儲管理及收儲公糧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糧業者管理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