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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糧業者管理辦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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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糧業者承辦公糧稻米業務,除依契約約定得免提供擔保之情形外,應由二家以上財務狀況及信用紀錄良好之營利事業或二人以上之自然人為連帶保證人,並應依契約約定另行提供財產擔保或由銀行提供擔保。
  2. 2.農會承辦公糧稻米業務時,應由現任理事長及總幹事為連帶保證人。但依前項規定提供財產擔保或由銀行提供擔保者,得免徵提連帶保證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我並不是法律系教授,也沒有精通各項法規。

  • 擔保名詞
  • 自然人名詞
  • 保證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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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糧業者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糧業者管理辦法第 21 條規定:「公糧業者承辦公糧稻米業務,除依契約約定得免提供擔保之情形外,應由二家以上財務狀況及信用紀錄良好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糧業者管理辦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