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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糧業者管理辦法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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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糧業者因承辦之公糧業務量減少或停辦相關公糧業務時,分署得暫停其經收公糧稻穀。
  2. 2.公糧業者於契約有效期間經撤銷廢止糧商登記,分署應暫停其稻穀經收及稻米加工業務,並得視業務需要由其持續辦理稻米保管業務至原有庫存稻米撥付完畢,再行終止契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這個問題的答案。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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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糧業者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糧業者管理辦法第 29 條規定:「公糧業者因承辦之公糧業務量減少或停辦相關公糧業務時,分署得暫停其經收公糧稻穀。公糧業者於契約有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糧業者管理辦法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