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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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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林、私有林林產物伐採許可期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輔導監督,採取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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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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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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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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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第 10 條規定:「公有林、私有林林產物伐採許可期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輔導監督,採取人不得規避、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