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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有林、私有林林產物伐採許可期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輔導監督,採取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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