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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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山坡地,指水土保持法第三條第三款所定之山坡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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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第2條規定,所指的山坡地是依據水土保持法第三條第三款所定的山坡地。依據裁判書內容,具體釐清了山坡地開發利用的行為,包括從事開發建築用地、設置公園、墳墓、遊憩用地、運動場地或軍事訓練場、堆積土石、處理廢棄物或其他開挖整地。这项规定明确了在特定情况下需要提交水土保持计划或简易水土保持申报书,并据此决定是否需要缴纳回饋金。
- 第三條第三款條文
- 水土保持法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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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