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森林法第四十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2.09.06
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本辦法所稱山坡地,指水土保持法第三條第三款所定之山坡地。
山坡地之開發利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繳交回饋金:
一、已依原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或產業創新條例辦理土地捐贈國有或繳交回饋金。
二、已依森林法第四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提撥造林基金。
三、由中央、地方各級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或學校興辦。
四、已依本辦法繳交回饋金之土地面積。
五、屬改建、修建或增加原建築高度之增建行為。
六、屬增加原建築面積之增建行為,其增建面積以外之土地面積。
七、興建農舍之農舍用地面積以外,維持作農業使用之土地面積。
八、興建農業設施之建築面積以外,維持作農業使用之土地面積。
九、前款建築面積內,屬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面積。
十、興辦休閒農場之建築面積以外,維持作農業使用之土地面積。
十一、無償提供公共使用之計畫道路之土地面積。
十二、由農村再生中央主管機關補助設置之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之土地面積。
十三、依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於休閒農業區內設置供公共使用之休閒農業設施之土地面積。
十四、因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所致,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為實施災害復原重建或其他為安置受災民眾之行為。
十五、已依農業發展條例或其他法律規定繳交相當回饋性質之金錢或代金之土地面積。
十六、原住民於原住民保留地或部落範圍內,依法申請自用住宅興建之建築基地面積,其得免繳交之面積上限為三百三十平方公尺,且一人以一次為限。
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受理之案件,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辦理。但修正施行後之規定有利於回饋金繳交義務人者,依有利於回饋金繳交義務人之規定辦理。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全文共 9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2.09.06,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