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 第 5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第5條的規定,首先根據法條的規定,計算回饋金的方式是依開發利用程度的類別,以核發山坡地開發利用許可的面積與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的乘積百分之六至百分之十二來計算。在沒有公告土地現值的情況下,則可以以毗鄰或鄰近的公告土地現值來計算。另外,地方主管機關在接獲核發山坡地開發利用許可通知後,應按照附表計算回饋金金額,並通知繳交回饋金的義務人在一個月內一次性繳交。 針對第1項的規定,可以引用上文提到的案例,澄清已從事公益性綠覆補償行為並達環境保護目的的地區,可以在計算回饋金的乘積比率上進行酌減。而對於第3項的規定,可以舉出通知繳交回饋金的義務人在一個月內一次性繳交的例子作為參考。 以上只是針對部分條文的解釋,請問是否還有其他部分需要進一步討論?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公告土地現值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公益性名詞
- 義務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