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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 第 5 條

  1. 回饋金之計算方式,應依其開發利用程度之類別,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發山坡地開發利用許可面積與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百分之六至百分之十二計算,其計算方式如附表。但經中央主管機關洽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針對山坡地開發利用行為之地區,認定已從事公益性綠覆補償行為,並達環境保護目的者,其計算回饋金之乘積比率得予酌減。
  2. 無公告土地現值者,以毗鄰或鄰近之公告土地現值計算。
  3. 地方主管機關接獲第一項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山坡地開發利用許可通知後,應依附表計算回饋金金額,並通知回饋金繳交義務人於一個月內一次繳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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