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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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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饋金繳交義務人,為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從事前條各款行為之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按照參考資料中回饋金繳交辦法第4條的規定,繳交回饋金的義務人是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從事山坡地開發利用行為的人。根據參考資料中的範例,例如申請人擬具水土保持計畫向主管機關申准山坡地從事開發建築用地等行為,屬山坡地之經營人、使用人,就是符合這個法規的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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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第 4 條規定:「回饋金繳交義務人,為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從事前條各款行為之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