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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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第6條規定了地方主管機關在收取回饋金後的使用方式。根據這個法規,地方主管機關應將收取的回饋金繳入中央主管機關設置的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專戶儲存應用。此外,如果山坡地開發利用案件涉及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的繳交者,地方主管機關則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將收繳的回饋金一部分存入中央主管機關設置的農業發展基金,另一部分存入中央主管機關設置的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 參考資料: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十二條第二項條文
- 農業發展條例 第 1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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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