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跳轉1條文原文2白話與解析📚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保安林解除審核標準 第 3 條下列地區不得解除保安林: 一、坡度超過百分之五十五或沖蝕程度屬極嚴重土石易崩塌流失之保安林地。但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情形,且環境影響評估經審查通過及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經核定者,不在此限。 二、其他依法公告為不得開發之地區。用 AI 讀這條用 Perplexity 問用 ChatGPT 問用 Grok 問匯出 PDF加入書籤 匯出 PDF 加入書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白話解讀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對照台 0摘要全文要件⊞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專注閱讀 + 對照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