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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進入陸域自然保留區許可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主管機關就自然保留區之申請進入許可、管制、管理維護、或取締制止違規事項,得委任所屬機關、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鄉(鎮、市)公所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團體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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