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申請進入陸域自然保留區許可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主管機關許可進入自然保留區: 一、原住民族為傳統文化、祭儀之需要。 二、研究機構或大專院校為學術研究之需要。 三、民眾為環境教育之需要。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特殊需要。
  2. 違反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者,主管機關於該違規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許可其進入自然保留區。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