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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進入陸域自然保留區許可辦法
第 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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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
主管機關
許可進入自然保留區: 一、
原住民
族為傳統文化、祭儀之需要。 二、研究機構或大專院校為學術研究之需要。 三、民眾為環境教育之需要。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特殊需要。
違反
第八條
所列行為之一者,主管機關於該違規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許可其進入自然保留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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