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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進入陸域自然保留區許可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進入自然保留區,應填具申請書,載明進入之目的、期間、範圍、人員名冊及從事之行為種類、地點等事項,以書面或網路申請系統向主管機關提出,並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進入。
  2. 研究機構或大專院校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時,應另附研究計畫書,敘明研究目的、範圍(地區)、方法及預期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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