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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66罰則(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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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未經准擅自休業達一年以上者。 二、拒絕、規避或妨礙第四十六條第一項之調查,或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拒不提出報告者。 三、違反依第五十一條所定之作業規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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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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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0800116 全文修正)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擅自休業達一年以上者。   二、拒絕、規避或妨礙第四十六條第一項之調查,或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拒不提出報告者。   三、違反依第五十一條所定之作業規範者。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於第一款明定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休業達一年以上未申報之罰則。   三、配合第四十六條及第五十條新增條文,於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其罰則。   四、修正以「新臺幣」為處罰單位。

(0800116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於第一款明定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休業達一年以上未申報之罰則。   三、配合第四十六條及第五十條新增條文,於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其罰則。   四、修正以「新臺幣」為處罰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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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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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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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漁業法第 66 條規定:「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漁業法第 6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漁業法第 6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