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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 第 66 條(罰則(六))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未經准擅自休業達一年以上者。 二、拒絕、規避或妨礙第四十六條第一項之調查,或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拒不提出報告者。 三、違反依第五十一條所定之作業規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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