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擅自休業達一年以上者。 二、拒絕、規避或妨礙第四十六條第一項之調查,或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拒不提出報告者。 三、違反依第五十一條所定之作業規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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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擅自休業達一年以上者。 二、拒絕、規避或妨礙第四十六條第一項之調查,或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拒不提出報告者。 三、違反依第五十一條所定之作業規範者。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於第一款明定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休業達一年以上未申報之罰則。 三、配合第四十六條及第五十條新增條文,於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其罰則。 四、修正以「新臺幣」為處罰單位。
一、本條新增。 二、於第一款明定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休業達一年以上未申報之罰則。 三、配合第四十六條及第五十條新增條文,於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其罰則。 四、修正以「新臺幣」為處罰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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