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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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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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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800116 全文修正)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通知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罰鍰不繳納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1050705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有關罰鍰之強制執行,回歸行政執行法規定處理,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00116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罰鍰不繳納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1050705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有關罰鍰之強制執行,回歸行政執行法規定處理,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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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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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漁業法第 67 條規定:「(刪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漁業法第 6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漁業法第 67 條的立法沿革共 2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