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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46實施漁業數量、作業狀況及海況之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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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為達到水產資源保育之目的,得對特定漁業種類,實施漁獲數量、作業狀況及海況等之調查。
  2. 2.主管機關實施前項調查時,得要求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提出漁獲數量、時期、漁具、漁法及其他有關事項之報告,該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不得拒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參考資料中,我無法找到漁業法第46條的相關內容,因此無法針對該條進行逐條釋義。

立法沿革 3

(0181026 制定)

國營及公營之漁業,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本法之規定。

(0590421 全文修正)

為便利魚貨交易、調節供需、平準魚價,中央主管機關得訂定辦法,規定左列事項:   一、魚貨生產地及消費地,設立魚市場。   二、魚市場設置標準及其管理。   三、魚貨第一次批發交易在魚市場內行之。   四、生產地漁會得辦理共同運銷。   五、漁會得參加經營魚市場。   六、輔導漁業生產團體辦理魚貨調配。   七、魚市場得兼辦魚貨買賣及加工。   八、其他有關魚貨供銷事項。

(0800116 全文修正)

主管機關為達到水產資源保育之目的,得對特定漁業種類,實施漁獲數量、作業狀況及海況等之調查。   主管機關實施前項調查時,得要求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提出漁獲數量、時期、漁具、漁法及其他有關事項之報告,該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不得拒絕。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有效執行水產資源之保育工作,必須進行有關資料之搜集與調查,作為管理之依據,因此對主管機關課以責任進行重要漁業種類之科學調查。另此類調查,尚必須依賴業者提供必要之資料,故規定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應有提供資料之義務。

  • 主管機關名詞
(0181026 制定)

國營及公營之漁業,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本法之規定。

(0590421 全文修正)

為便利魚貨交易、調節供需、平準魚價,中央主管機關得訂定辦法,規定左列事項:   一、魚貨生產地及消費地,設立魚市場。   二、魚市場設置標準及其管理。   三、魚貨第一次批發交易在魚市場內行之。   四、生產地漁會得辦理共同運銷。   五、漁會得參加經營魚市場。   六、輔導漁業生產團體辦理魚貨調配。   七、魚市場得兼辦魚貨買賣及加工。   八、其他有關魚貨供銷事項。

(0800116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為有效執行水產資源之保育工作,必須進行有關資料之搜集與調查,作為管理之依據,因此對主管機關課以責任進行重要漁業種類之科學調查。另此類調查,尚必須依賴業者提供必要之資料,故規定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應有提供資料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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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漁業法第 46 條規定:「主管機關為達到水產資源保育之目的,得對特定漁業種類,實施漁獲數量、作業狀況及海況等之調查。主管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漁業法第 4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漁業法第 4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