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參考資料中,我無法找到漁業法第46條的相關內容,因此無法針對該條進行逐條釋義。
國營及公營之漁業,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本法之規定。
為便利魚貨交易、調節供需、平準魚價,中央主管機關得訂定辦法,規定左列事項: 一、魚貨生產地及消費地,設立魚市場。 二、魚市場設置標準及其管理。 三、魚貨第一次批發交易在魚市場內行之。 四、生產地漁會得辦理共同運銷。 五、漁會得參加經營魚市場。 六、輔導漁業生產團體辦理魚貨調配。 七、魚市場得兼辦魚貨買賣及加工。 八、其他有關魚貨供銷事項。
主管機關為達到水產資源保育之目的,得對特定漁業種類,實施漁獲數量、作業狀況及海況等之調查。 主管機關實施前項調查時,得要求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提出漁獲數量、時期、漁具、漁法及其他有關事項之報告,該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不得拒絕。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有效執行水產資源之保育工作,必須進行有關資料之搜集與調查,作為管理之依據,因此對主管機關課以責任進行重要漁業種類之科學調查。另此類調查,尚必須依賴業者提供必要之資料,故規定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應有提供資料之義務。
國營及公營之漁業,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本法之規定。
為便利魚貨交易、調節供需、平準魚價,中央主管機關得訂定辦法,規定左列事項: 一、魚貨生產地及消費地,設立魚市場。 二、魚市場設置標準及其管理。 三、魚貨第一次批發交易在魚市場內行之。 四、生產地漁會得辦理共同運銷。 五、漁會得參加經營魚市場。 六、輔導漁業生產團體辦理魚貨調配。 七、魚市場得兼辦魚貨買賣及加工。 八、其他有關魚貨供銷事項。
一、本條新增。 二、為有效執行水產資源之保育工作,必須進行有關資料之搜集與調查,作為管理之依據,因此對主管機關課以責任進行重要漁業種類之科學調查。另此類調查,尚必須依賴業者提供必要之資料,故規定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應有提供資料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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