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法施行細則 第 3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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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其主管之業務,委託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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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漁業法施行細則第 36條,中央主管機關可以委託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來處理其主管的業務。這意味著中央主管機關可以將部分業務委託給地方政府來辦理。例如,如果中央漁業主管機關需要在某個地區進行特定的漁業管理工作,但是人力或資源有限,就可以委託該地區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來協助處理相關的業務。這樣可以更有效地管理和監督漁業活動,保障海洋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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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