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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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漁船,係指經營漁業之船舶、舢舨、漁筏及漁業巡護船、漁業試驗船、漁業訓練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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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漁業法施行細則第4條對於漁船的定義包括經營漁業的船舶、舢舨、漁筏及漁業巡護船、漁業試驗船、漁業訓練船。根據司法院釋字第275號解釋,舉例來說,如果一艘船在執行漁業任務時違反法規,例如非法捕撈或超過漁業許可範圍,則根據漁業法第10條第1項的規定,應當根據法律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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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