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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權登記規則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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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權為共有時,應於定置及區劃漁業權登記冊之漁業權人之姓名或名稱、住所欄記載代表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並加訴共有字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漁業權登記規則第22條,當漁業權為共有時,應於定置及區劃漁業權登記冊之漁業權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欄記載代表人的姓名或名稱及住所,並加訴共有字樣。參考資料來自上述的法律裁判書,論述了針對漁業權的相關規定和案例。

  • 住所名詞
  • 代表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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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權登記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漁業權登記規則第 22 條規定:「漁業權為共有時,應於定置及區劃漁業權登記冊之漁業權人之姓名或名稱、住所欄記載代表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漁業權登記規則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