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權為共有時,應於定置及區劃漁業權登記冊之漁業權人之姓名或名稱、住所欄記載代表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並加訴共有字樣。
根據漁業權登記規則第22條,當漁業權為共有時,應於定置及區劃漁業權登記冊之漁業權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欄記載代表人的姓名或名稱及住所,並加訴共有字樣。參考資料來自上述的法律裁判書,論述了針對漁業權的相關規定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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