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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漁業管理辦法
第 2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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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漁業漁船於搭載乘客從事娛樂漁業活動前,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主管機關
應即時制止其發航,並依有關規定處分: 一、搭載乘客超過乘客定額。 二、乘客未依
第十五條第二款
規定穿著救生衣。
前項各款之檢查及即時制止,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海岸巡防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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