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漁業管理辦法 第 2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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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搭乘娛樂漁業漁船,乘船費用應給予優惠,其收費基準如下: 一、未滿一歲之兒童應予免費。 二、一歲以上未滿三歲之兒童,最高為成人乘船費用百分之三十。 三、三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兒童,最高為成人乘船費用百分之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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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