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法 第 4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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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怠忽任務、妨害公益或逾越其任務範圍時,主管機關得予以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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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漁業法第44條的規定,主管機關得以公告規定水產動植物的採捕或處理之限制或禁止等事項。比如,如果有違反主管機關依照第44條第一款、第二款所為之公告事項者,可能會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例如,在某禁漁區禁漁期間內在禁漁區釣魚之行為,可能會觸犯漁業法第44條的相關規定,應依同法第65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沿革 1 版
(0641128 全文修正)
漁會怠忽任務、妨害公益或逾越其任務範圍時,主管機關得予以警告。
- 主管機關名詞
(0641128 全文修正)
漁會怠忽任務、妨害公益或逾越其任務範圍時,主管機關得予以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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