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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法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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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怠忽任務、妨害公益或逾越其任務範圍時,主管機關得予以警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漁業法第44條的規定,主管機關得以公告規定水產動植物的採捕或處理之限制或禁止等事項。比如,如果有違反主管機關依照第44條第一款、第二款所為之公告事項者,可能會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例如,在某禁漁區禁漁期間內在禁漁區釣魚之行為,可能會觸犯漁業法第44條的相關規定,應依同法第65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沿革 1

(0641128 全文修正)

漁會怠忽任務、妨害公益或逾越其任務範圍時,主管機關得予以警告。

  • 主管機關名詞
(0641128 全文修正)

漁會怠忽任務、妨害公益或逾越其任務範圍時,主管機關得予以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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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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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漁會法第 44 條規定:「漁會怠忽任務、妨害公益或逾越其任務範圍時,主管機關得予以警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漁會法第 4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漁會法第 4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