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法 第 4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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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廢弛會務或有其他重大事故,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經上級主管機關之核准,停止會員代表、理事、監事之職權,並予整理。整理完成,應即辦理改選。其整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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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漁會法第48條,當漁會發生廢弛會務或其他重大事故時,主管機關認為必要的情況下,可以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停止會員代表、理事、監事的職權,並進行整理。整理完成後,必須立即進行改選。整理的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定。例如,在某漁會發生重大財務問題時,主管機關可以暫停理事會的職權,進行整理並進行改選程序。
立法沿革 1 版
(0641128 全文修正)
漁會廢弛會務或有其他重大事故,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經上級主管機關之核准,停止會員代表、理事、監事之職權,並予整理。整理完成,應即辦理改選。其整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0641128 全文修正)
漁會廢弛會務或有其他重大事故,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經上級主管機關之核准,停止會員代表、理事、監事之職權,並予整理。整理完成,應即辦理改選。其整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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