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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法施行細則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屆期未能產生,係指未能於理事會成立後六十天內,完成理事會合法聘任決議、發給聘任通知書及總幹事受聘人報到就職。
  2. 總幹事之聘任屆期未能產生時,主管機關應重新辦理總幹事候聘人登記公告。
  3. 總幹事任期屆滿或出缺時,應就漁會員工歸級表由秘書、會務部門主管之順序暫行代理,其代理期間,至新任總幹事依法聘任或遴選合格人員依法派代時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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