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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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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法施行細則
第 3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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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漁會會員代表名額規定如下: 一、會員在二百人以上未滿二千人者,為十七人至二十五人。 二、會員在二千人以上未滿四千人者,為二十五人至三十三人。 三、會員在四千人以上未滿六千人者,為三十三人至四十一人。 四、會員在六千人以上未滿一萬人者,為四十一人至五十一人。 五、會員在一萬人以上者,為五十一人至六十一人。
前項會員,不包括贊助會員。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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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任務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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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設立及合併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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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會員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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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職員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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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權責劃分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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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會議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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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經費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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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監督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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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附則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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