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規文本,在漁會法施行細則第 33 條中規定了區漁會會員代表名額,根據會員人數的不同,會員代表名額也有不同的規定,包括會員在二百人以上未滿二千人者、會員在二千人以上未滿四千人者等情況,都有相應的會員代表名額規定。在這些情況下,會員代表的名額在十七人至六十一人之間。需要注意的是,這些會員代表名額不包括贊助會員。 相關範例:根據參考資料提供的案例,可以列舉出某一區漁會會員人數為四千人以上未滿六千人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根據漁會法施行細則第 33 條的規定,會員代表名額應為三十三人至四十一人。這個案例符合法規中對於會員人數和代表名額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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