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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法施行細則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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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區漁會會員代表名額規定如下: 一、會員在二百人以上未滿二千人者,為十七人至二十五人。 二、會員在二千人以上未滿四千人者,為二十五人至三十三人。 三、會員在四千人以上未滿六千人者,為三十三人至四十一人。 四、會員在六千人以上未滿一萬人者,為四十一人至五十一人。 五、會員在一萬人以上者,為五十一人至六十一人。
  2. 2.前項會員,不包括贊助會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文本,在漁會法施行細則第 33 條中規定了區漁會會員代表名額,根據會員人數的不同,會員代表名額也有不同的規定,包括會員在二百人以上未滿二千人者、會員在二千人以上未滿四千人者等情況,都有相應的會員代表名額規定。在這些情況下,會員代表的名額在十七人至六十一人之間。需要注意的是,這些會員代表名額不包括贊助會員。 相關範例:根據參考資料提供的案例,可以列舉出某一區漁會會員人數為四千人以上未滿六千人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根據漁會法施行細則第 33 條的規定,會員代表名額應為三十三人至四十一人。這個案例符合法規中對於會員人數和代表名額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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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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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漁會法施行細則第 33 條規定:「區漁會會員代表名額規定如下: 一、會員在二百人以上未滿二千人者,為十七人至二十五人。 二、會員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漁會法施行細則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