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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 23 條

法規代碼
M0050028
狀態
現行
種類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引用格式
漁會人事管理辦法第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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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進用為漁會勞工: 一、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未滿四年。但受緩刑宣告或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者,不在此限。 二、經主管機關解除職務未滿四年。 三、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 四、已依第七十六條規定辦理優退未滿三年,且未繳回優退金。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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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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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與編輯方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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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漁會人事管理辦法第 23 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進用為漁會勞工: 一、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漁會人事管理辦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