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 23 條
- 法規代碼
- M0050028
- 狀態
- 現行
- 種類
-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 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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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格式
- 漁會人事管理辦法第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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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進用為漁會勞工: 一、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未滿四年。但受緩刑宣告或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者,不在此限。 二、經主管機關解除職務未滿四年。 三、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 四、已依第七十六條規定辦理優退未滿三年,且未繳回優退金。
深度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漁會人事管理辦法第 23 條的內容。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有期徒刑名詞
- 緩刑名詞
- 宣告名詞
- 易科罰金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監護宣告名詞
- 撤銷名詞
- 第七十六條條文
- 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 7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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