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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 3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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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漁會員工應遵守下列服務規定: 一、盡忠職務,公正和藹,依法令規章之規定執行職務。 二、保守秘密,未得上級許可,不得發表有關職務言論。 三、謹慎勤勉、誠實廉潔,不可有奢侈、放蕩、冶遊、賭博及其他有害聲譽之行為。 四、切實執行職務,不得有畏難、規避、推諉、積壓之行為。 五、因公出差不得藉故遲延或私自回籍或假辭旅遊之行為。 六、不得利用職權收受餽贈或為自己圖利,或為他人圖利。 七、節省公款善盡保管漁會財物責任,非因職務需要,不得動用公物,支用公款,並不得損毀變換,或轉借他人使用。
  2. 2.違反前項規定者,應視其情節予以適當處分,其有危害漁會情事者,應依法辦理並進行追償。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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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法令名詞
  • 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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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漁會人事管理辦法第 39 條規定:「漁會員工應遵守下列服務規定: 一、盡忠職務,公正和藹,依法令規章之規定執行職務。 二、保守秘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漁會人事管理辦法第 3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