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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人事管理辦法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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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漁會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其勞工之出勤: 一、漁會勞工應親自於漁會設置之出勤設備辦理簽到、簽退。 二、人事管理人員應切實登記員工出勤及差假紀錄。 三、總幹事應督同人事管理人員,隨時查勤,考員工勤惰。
  2. 2.漁會應依勞動基準法相關法令規定,保存其勞工之出勤紀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漁會人事管理辦法第42條,依法解釋如下: 漁會人事管理辦法第42條規定了漁會應依以下規定辦理其勞工的出勤:一、漁會勞工應親自於漁會設置之出勤設備辦理簽到、簽退;二、人事管理人員應切實登記員工出勤及差假紀錄;三、總幹事應督同人事管理人員,隨時查勤,考核員工勤惰。另外,漁會應依勞動基準法相關法令規定,保存其勞工的出勤紀錄。 舉例來說,依據勞基法第30條第5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在台中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簡字第96號判決中就涉及雇主應記載勞工出勤情形的具體要求。 但是,對於漁會人事管理辦法第42條的具體執行細則,目前我無法提供具體案例或引用參考資料,因此對於該條款的詳細解釋可能需要參照當地相關法規或法院判例。

  • 名詞
  • 勞動基準法法規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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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漁會人事管理辦法第 42 條規定:「漁會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其勞工之出勤: 一、漁會勞工應親自於漁會設置之出勤設備辦理簽到、簽退。 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漁會人事管理辦法第 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