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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人事管理辦法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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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漁會勞工應準時上、下班,並依規定按時打卡或簽到;有關遲到、早退、曠工(職)之規定如下: 一、於規定上班時間後一定時間以內出勤者,視為遲到。但偶發事件經單位主管准當日補請假者,視為請假。 二、於規定下班時間前一定時間以內無故擅離工作場所者,視為早退。 三、未經辦理請假手續或假滿未經續假,而無故擅不出勤者,以曠工(職)論。 四、於工作時間內未經准許或辦理請假手續,無故擅離工作場所或外出者,該缺勤期間以曠工(職)論。 五、有關遲到、早退之時間,及曠工之日或期間,不給付薪資。
  2. 2.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一定時間應訂明於工作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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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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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漁會人事管理辦法第 52 條規定:「漁會勞工應準時上、下班,並依規定按時打卡或簽到;有關遲到、早退、曠工(職)之規定如下: 一、於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漁會人事管理辦法第 5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