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幹事之辭職、職業災害補償、撫卹或退休,應提理事會審定,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依據漁會人事管理辦法第77條規定,總幹事的辭職、職業災害補償、撫卹或退休,需要提呈理事會審定,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根據參考資料中的相關判決書,應依法提出申請並經過相關程序批准後才能生效。例如,在判決書中提到被上訴人的辭職、退休或撫卹,需要經過董事會或相關會議的審議,始能有效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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