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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選舉罷免辦法 第 19 條

  1. 1.漁會之選舉、罷免應依左列規定置監票員、發票員、唱票員及計票員,辦理投票及開票事宜: 一、以分區投票方式辦理者,每一投票所置監票員、發票員、唱票員及計票員各一人。監票員由漁會聘請當地公正人士擔任。發票員、唱票員及計票員由漁會之聘任職員擔任,聘任職員不足時,得由漁會聘請當地公正人士擔任。 二、以集會投票方式辦理者,置監票員二人、發票員、唱票員及計票員各一人。監票員由選舉人或罷免案之投票人互推,無法互推時,得由主席指定。發票員、唱票員及計票員由漁會之聘任職員擔任。
  2. 2.漁會聘請當地公正人士辦理前項第一款選舉事務時,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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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要進一步釐清漁會選舉罷免辦法第 19 條的規定,該條規定了漁會選舉、罷免時應置何者辦理投票及開票事宜,並分為分區投票方式和集會投票方式兩種情形。根據漁會選舉罷免辦法第 19 條第 1 款,分區投票方式的漁會應置監票員、發票員、唱票員及計票員各一人,其中監票員由漁會聘請當地公正人士擔任,其他人員由漁會的聘任職員擔任;集會投票方式的漁會則需要置監票員二人、發票員、唱票員及計票員各一人,監票員由選舉人或罷免案的投票人互推,無法互推時由主席指定,其他人員由漁會的聘任職員擔任。除此之外,漁會聘請當地公正人士辦理選舉事務時,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一個與漁會選舉罷免辦法第 19 條有關聯的範例,可以是根據這項規定,一個漁會在進行集會投票方式的選舉時,依法置監票員、發票員、唱票員及計票員,並經過主管機關核定所聘請的當地公正人士。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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